一、負責全總段財務管理工作,貫徹執行養路事業費支出計劃和預算。遵守各項收入制度、費用開支標準,分清資金渠道、合理使用資金、推行工程費制度,講求經濟效果,向上級申請經費撥款,對所屬會計單位核撥經費。
二、遵循《會計法》規定的基本原則,認真辦理會計核算工作,及時、準確、完整的記錄、計算、反映財務預算收支和經濟活動情況,為國家和本單位提供真實有效的會計信息,積極推廣電算化。
三、按照《交通事業單位會計核算辦法》的規定,辦理會計業務,做到手續完備、內容真實、數字準確、賬目清楚、日清月結、按期結賬。負責審編機關及全總段月、季財務報表和年度財務決算。
四、按照銀行制度規定,加強現金管理,做好結算工作。
五、負責對本單位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的合法性、合理性、有效性進行監督。
六、分析、檢查全總段公路養路事業費支出的預算和執行情況及財產管理、材料收發、計量等情況。
七、負責全總段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及業務指導和清產核資工作。
八、負責全總段公路養路事業費的財務審計和所屬單位領導離任審計。
九、妥善保管尚未移交的會計檔案資料,指導所屬單位會計檔案資料的管理。
十、根據國家會計法律、法規、制度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,擬訂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和財務管理制度。
十一、嚴格遵守、宣傳、維護國家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,同一切違法亂紀行為做斗爭。
十二、參與擬訂本單位編制計劃,制定定額、簽訂經濟合同,參加生產管理會議。
十三、對上級機關、財政、稅務、審計、銀行等部門來本單位了解、檢查、審計財務會計工作,負責提供有關資料,如實反映情況。
十四、負責全總段財務人員的政治、業務學習指導。
十五、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。